小型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后勤处
发布时间:201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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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小型工程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审批手续和质量控制方法,降低成本、杜绝浪费、减少随意性,依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小型工程指院内所有的零星基建和大型维修工程。
零星基建是指不需立项的或未列入基建及其附属工程的新建和改建工程。大型维修是指单位造价大于2000元(含2000元)的各类维修。
第三条  院内小型工程:(以下简称院内工程)实行报建制度。报建报告由使用单位或后勤处按统一的申报审批表格填写,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地点、原因、可行性、造价等。
第四条  院内工程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年初或年底各单位根据需要,申报本年度或下年度院内工程,交后勤处汇总,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提交董事会执行局领导研究,经批准后的院内工程审批表一式三份,两份报财务处列入财务计划和审计人员备案,一份由后勤处留存。
第五条  院内工程实行招标管理。凡工程造价在壹万元(含壹万元)以上应由三家以上的施工单位参与招标或议标,凡壹万元以下院内工程在确能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可直接安排给相关施工单位施工。
第六条  院内工程实行合同管理。院内工程施工前,双方必须签定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施工方案、施工质量、施工工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质保期限等内容。
第七条  院内工程实行院方工地代表负责制度。工程开工时,由负责单位委派工地代表、负责监督工程的施工质量、材料质量和用量、工期和实际工程量及隐蔽工程纪录,并协助工程审计人员搞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同时,根据实际工程需要负责报批工程变更、材料代用等手续。工程完工后,由工地代表组织验收;验收质量合格后,签署验收合格单。
第八条  院内工程实行跟踪审计制度。工程开工时,财务处派审计人员到现场核实工程,内容,施工中发生隐蔽工程、工程变更、材料代用时,施工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财务处审计人员到场,施工单位应做好原始记录一式三份,经派驻工地代表核实并签证后,一份自存,一份报甲方备案,一份随结算书报送。无原始记录的,不予结算。
第九条  院内工程实行主材甲方供应制。工程所用主要材料或设备由甲方负责采购,凡金额在1万元及其以上的实行招标采购,1万元以下的实行比价采购。主材及设备按采购原价(即不含采保和运杂费等)进入工程结算,需要计取采保费和运杂费的应在“价差计算表”上按规定的费率单列,施工单位不得自行加价。一般材料的原价以工程施工期间《徐州工程造价及招投标信息》的价格为上限,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确定,特殊材料、超过信息价的材料及设备的价格在无法招标采购的前提下必须经工地代表或工程审计人员签证,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委派专门小组采购,采用发票复印件随结算书同时报送,方可送审结算。
第十条  院内工程实行文明施工管理,服从学院消防、治安管理。严格按《校园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加强在工程中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院内工程实行档案管理。后勤处应建立院内工程档案。
第十二条  院内工程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由施工单位无偿保修;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要追究院方工地代表及责任人的责任,施工单位责任按合同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院内工程费用结算及结算程序。
1、 院内工程必须编制工程结算书。
2、工程完工,经工地技术代表验收合格,签署验收合格单,施工单位从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工程结算书报送后勤处。无特殊原因,对超过审结期限的工程按放弃结算处理。
3、结算书由后勤处送交财务处审计,最终审计结果上加盖财务处公章。自结算书送达之日起,审结时间在30天以内完成。
4、终审后的结算书由后勤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交财务处结算。审批、审结手续不全,财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结算付款。
5、对构成固定资产的,应由责任单位办理交付使用财产转资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学院其他规定中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条款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