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试行)
一、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后勤保卫处内部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1、电工作业(含配电工,电气设备的装、运行、检修及维修);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械司机,起重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学校内机动车辆驾驶;
5、压力容器操作(含探伤、压力容器焊接切割等);
6、危险化学品作业;
7、经国家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三、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要求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 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⑴项、第4、项、第(3)项规定的条件外,必须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培训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在上岗作业前,必须按后勤保卫处《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的要求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岗;
3、特殊作业人员,每年由各部门根据不同工种的特性进行一次安全培训学习,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档案;
4、特种工作人员因病,负伤或其它等原因脱离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原岗位工作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后方能上岗工作。
五、管理和监督
1、后勤保卫处所属单位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2、后勤保卫处各二级用人单位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日常管理,严禁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操作;
3、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工种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无证上岗操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二级用人部门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4、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参加所属行业举办的后续教育培训,上岗证或操作证应按照规定换证,确保证件合格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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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