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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系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

发布者: 土木工程系
发布时间:2017-12-09
浏览次数: 154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制定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部内全体职工。
     第三条  限时办结制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标准,牢固树立服务教师、服务学生的工作理念,认真对待限时办结的各类事项。
     第四条  限时办结制适用于本部门办理的各类服务事项、请示答复事项及其他需要办理的事项。
     第五条  根据岗位职责和服务内容,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所需的最长办理时限。
     第六条  对办事人来电询问事情的,能当场答复的给予答复;对办事人来电询问事情,无正当理由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如不能当场答复的,要互留联系方式,限期回复。
     第七条  对办事人登门办理的事项,在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后,能够即时办理的应即时办理;手续、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办事人按照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按时予以办理。
     第八条  对学校或部门领导的批复(示)件和有关文件,自收到之日,按时间要求,尽快办结。无规定或要求时限的,应根据任务性质和难易程度,原则上在3-10天内完成。
     第九条  对常规性工作事项,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依照工作流程在办理时限内办结,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于需要协同其他部门办理的事项,每增加一个部门顺延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第十条  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科室研究后办理的事项,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一条  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作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涉及学校安全稳定和师生利益的突发、重大事件,应按相关预案第一时间进行合理处置;对其它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
     第十三条  限时办结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间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计算;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其办理时间从办事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计算;部门之间办理的时间,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计算。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对领导交办的工作,应在规定和要求的时限内办结,并保证办理质量。
     第十五条  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限时办结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部门将不定期对各科室落实限时办结制情况进行检查,并将限时办结制执行情况作为个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与工作人员评价、考核、奖惩挂钩。对实施限时办结制有力、师生及公众满意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
     因科室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无正当理由对服务对象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的;超过承诺办理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的;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服务对象的。

第十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未限时办结,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行为,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