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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话培训与测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语言文字制度体系,促进我校普通话培训与测试工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语言文字工作以普通话培训测试为切入点,强化语言文字教育,提升师生普通话水平,增强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推进普通话的使用与普及。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普通话培训与测试工作由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和监督,校普通话培训测试站负责对测试工作进行管理、协调。
第四条工作职责
(一)组织实施全校普通话培训与测试工作;
(二)建设、管理测试员队伍;
(三)负责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数据维护;
(四)负责等级证书的办理、发放及相关工作。
第三章测试对象及其达标要求
第五条 教师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用普通话进行教学是合格教师的必备条件之一。凡新进校的年轻教师和申报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应当参加普通话培训与测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有关文件规定,教师的普通话水平等级应当达到二级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语音类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
(二)学校管理人员和职工在校园公共场所应当使用普通话,且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普通话水平测试时年满五十周岁的教工,提倡使用普通话,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本校学生(包括在校专科生、“专接本”学生、成教学生等)自愿报名参加培训测试,等级要求按各专业培养方案执行。其中酒店管理、护理、康复治疗技术、空中乘务、高速铁路客运乘务服务、应用英语(学前教育方向)、电子商务、市场营销等涉及教育和服务行业的相关专业在校期间必须通过相应等级。
第四章普通话培训与测试工作规范
第七条培训规范
(一)培训课程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的要求。
(二)教材推荐使用由江苏省语委办组织编印、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普通话水平测试指导用书》,校语委办编写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复习资料》作为辅助教学资料。
第八条测试工作规范
(一)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校普通话测试站组织实施,严格执行《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操作规程(试行)》 (教语用司函〔2008〕23号)和《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试行办法》(教语用司函〔2009〕5号),加强技术保障,采取有力措施优化相应设施建设,确保测试工作公平公正、有序推进。
(二)根据《教育部语用司关于统一使用普通话水平测试试卷的通知》(教语用司函〔2004〕37号)精神,普通话水平测试试卷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指定的测试题库提供。测试站必须做好测试样卷的保管及保密工作。
(三)测试成绩达到一级乙等的,须由一名国家级测试员予以认定;测试成绩达到一级甲等的,须送交国家测试机构复审,复审合格的等级证书加盖国家测试实施机构印章。
(四)增进校际合作交流、资源共享,积极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五章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
第九条根据《教育部语用司关于印发<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实试行)>的通知》(教语用司〔2010〕2号)精神,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共分三级六等。
(一)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由江苏省语委办公室审核、编号并加盖印章后颁发。
(二)补办证书需提交《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补办申请表》,经校测试站审核、盖章,由江苏省语委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六章收费
第十条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如遇上级部门相关政策调整,以上级部门政策为准。